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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內政部113年08月台內團字第1130284905號函准予備查

第一章  總則
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亞太自然醫學智能健康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,推廣研究芳香照護、研究長期照顧課程、再生醫學、中西醫學課程、自然醫學、AI智能醫學、認知症健康管理,量子觸療與醫學應用,並建立與其他國內外長照護理、醫學中心等相關團體組織之聯繫與合作為其宗旨。

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,與醫療專業人士或團體合作,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:

            1. 推動身心靈健康、生命教育課程與講座,建置線上教育課程平台。
            2. 辦理長期照顧相關講座、舉辦專案研討會議、學術發表、說明會、規劃舉行國內外相關展覽研究等交流活動。
            3. 蒐集國內外健康管理、醫學課程等資料,不涉及各類醫事人員業務進行本土化研討,出版平面與數位電子書籍、刊物及學術論著之編印工作。
            4. 建立健康管理、體適能管理、家用保健產品健康管理,健康住宅醫療保健系統等相關團體組織之聯繫與交流,協助並參與其活動。
            5. 接受政府及機構委託,配合政府政策辦理相關計畫及任務。
            6. 其他依照宗旨應進行之工作。

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,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二章  會員、理事及監事
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:

            1. 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具有年滿二十歲資格,具行為能力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;入會費新臺幣2,5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;常年會費3,000元。
            2. 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;入會費新臺幣5,0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;常年會費15,000元。
            3. 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、資源之個人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為贊助會員。
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
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
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,任期4

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9人(含常務理事3,其中1人為理事長)、候補理事1人。
常務理事,由全體理事互選之。
理事長,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。

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3人(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)、候補監事1人。
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
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第 十三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
            1. 死亡。
            2.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          3. 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第三章   組織及職權

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、監事相同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 十七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
            1.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          2. 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          3.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          4.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        5.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            6. 議決財產之買賣、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。
            7.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            8.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            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
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,候補監事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          1.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            2.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          3.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            4. 聘免工作人員。
            5.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        6. 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            7.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

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          1.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          2. 審核年度決算。
            3.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            4.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          5.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二十三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1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十四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            1. 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            2.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          3.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          4.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、監事擔任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